(五)对非市场经济的适用

第 17 条的规则原是按自由市场经济设计并只适用于这类经济制度的,它与前苏联式计划经济模式,对外贸易全部由国家或政府垄断,国际价格与国

内价格分开,关税与非关税措施均基本丧失其国家干预贸易的功能等状况, 自然是格格不入了。而且,与之对立的不止于第 17 条,而涉及关贸总协定的整体与全局。

60 年代初,当波兰、匈牙利与罗马尼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要求加入关贸总协定时,如何处理与非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成了一大现实课题。缔约方全体按照具体情况,捡回了当年美国拟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第 31 条中,专门对苏联适用的一段案文。这段标题作“全由国家垄断外贸”的段落是:“作为与其他成员的关税减让与别的鼓励扩大多边贸易行动的对应物,完全垄断外贸的国家要承担每年不歧视地从各成员国购进规定的、不低于协议总额价值的产品。这种全球性购买安排,需定期与本组织协商,作出调整。”

对波兰与罗马尼亚加入,就采用了这种每年增加一定百分比进口额的条款。而南斯拉夫加入时,团该国企业已获得经营进出口的自主权;匈牙利加入时亦坚持说其国内企业均可独立按市场需求办事,国家外贸公司仅充当代理而已。因此,该两国加入时没有采取波兰、罗马尼亚的模式,而用在加入议定书中写进选择性保障条款等方式。现在,苏联解体而东欧诸国均已放弃外贸由国家垄断而实行市场经济,上述两种模式对这些国家似乎已失去意义了。

我国复关谈判已历时八年,在此期间我国已经历了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按理说,在不久即将实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关贸总协定所据的经济基础,已无根本性冲突。但是从复关谈判已有的议定书草案中,西方贸易大国仍坚持按非市场经济对待,而要写入的歧视性条款,如选择性保障条款等,这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