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裁决与建议的执行
在关贸总协定的专家组断案中,如何促使败诉一方执行专家组的裁决与建议是一大难题。在有些案件中,败诉方迟迟拖延应作的救济措施。众所周知,国际法是所谓“弱法”,它缺少国内法中那种强制执行的手段。
《WTO 解决争端谅解》在这方面也作了若干规定。依我看,除下章将讨论的“交叉报复”外,其中可能最有效的办法是第 21 条第 6 款规定的办法, 即:将裁决或建议的执行置于 DSB 监督之下,直到问题解决为止;在此期间任何成员方部可提出质询,争端败诉方应于每次监督与审议其执行情况的DSB 会议前 10 天,提供一份它对裁决或建议执行方面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这种不断曝光构成了一种强大的道义压力,迫使对方对裁决或建议的执行。
在二次大战后的半个世纪和平时期,发展经济已成为所有国家的首要任务,而这离不开一个稳定而可预见的良好国际环境。加之,在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已高度发展的今天,世界经济的相互依存性决定了保持国际贸易渠道的畅通(用西方语言说,叫“贸易自由化”)是世界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这就决定了必然要从传统的贸易外交案臼中走出来,创造或产生一套与此相适应的国际法律制度——世界贸易法。当然,国际条约都是各种相互冲突的国家利益彼此妥协后的产物,乌拉圭回合的文件亦不例外,因此其所含规则中不尽合理、不太公平、不完善不彻底的因素,是可想而知的。但是从总体上说,世界贸易组织毕竟摆脱了关贸总协定的困境,迈进了一个新的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