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协定第 24 条与特惠制

GATT 规定的,对最惠国的最大例外是特惠制(prelerentialsystem)。特惠制是比最惠国税率还要低,因之还要优惠的一种体制,但它本身具有歧视性。特惠(preference)一词极易汉译为“优惠”,如现在国内流行的关贸总协定译本那样。这种“优惠”译词文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似乎它还不如最惠国优惠。因此,我认为应考虑予以更正。

特惠制与总协定第 24 条规定的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①,是两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法律概念。说两者紧密联系,指的是:在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个成员之间的贸易,彼此实行程度不同的特惠待遇,即比“最惠

[国]”还要优惠的待遇,而并不把这种特惠给予非其成员,因此它是一种歧视性制度。说两者又相互区别,是指它们都有各自独立的内涵,例如,作为特惠制一种的普惠制(GSP,即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普遍化的特惠制的缩写),则是与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全然不相关的一种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