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紧“免除义务”(waiver)的法网

关贸总协定第 25 条第 5 款有个规定,在例外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免除某个缔约方的某项总协定义务。这个通称作 waiver 的条款原是给条约实施过程中遇到难以逆料情况提供变通的灵活机制,但后来实践证明,这个“灵活性”足以成为涣散法纪乃至危害条约生存的大漏洞。其典型例证之一就是农产品贸易,这个板块从总协定运作初期就游离于总协定规则之外。其始作俑者就是 1955 年免除美国农产品有关义务的缔约方全体依第

25 条第 5 款的决定。

鉴于这个 waiver 条款的危害性,WTO 协定大大收紧了法网。第 9 条规定, 凡申请免除附件 IA, 1B 与 IC 及其附件中的义务,先由货物、服务或知识产权的理事会分别审议,并向部长级会议提出报告,部长级会议若在 90 天内不能就此达成共识时,则以四分之三的多数作出决定。决定准予免除的义务, 一般以一年为限;超过两年者,每年度要审议一次并作出相应决定。

对于 GATT 遗留下来的免除义务问题,乌拉圭回合专门达成一个“谅解”

(见附件 IA)说,“自 WTO 协定生效之日起,任何仍在生效的免除义务,应予停止,”除非依 WTO 协定第 9 条申请延长。

总之,WTO 体制在法律义务强制性方面的措施,构成了国际经济法区别于只调整政治关系的传统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