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分条关税谈判
1.缔约各方承认,关税常常成为贸易的严重障碍。因此在对等互利基础上进行旨在大幅度降低关税与进出口其他税费总水平的谈判,尤其降低那些阻碍少量进口的高关税,并在谈判中充分注意本协定目的以及缔约各方的各种不同需要,对扩大国际贸易极为重要。为此,缔约方全体要时常倡导主持这类谈判。
2.(a)依本条进行的谈判,可以是按产品逐项进行,也可按有关缔约各方接受的多边程序进行。这种谈判可以是旨在降低关税,将关税约束在当时水平上,也可以是对某个类别产品的单项关税或平均关税作不超过某种水平的承诺。应把制约低关税或免税待遇的提高,原则上当作一种与降低高关税价值相当的减让。
(b)缔约各方承认,多边谈判的成功一般要靠相互对外贸易占重要比例的所有缔约方的参加。
3.谈判应在为考虑以下各点提供充分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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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缔约方与各个行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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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缔约方灵活使用关税保护以支援其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这类国家保持关税作国家收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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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其他有关情况,包括有关缔约方在财政上、发展上以及其他方面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