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问题

在损伤标准比较含糊灵活的条件下,确定损伤的程序规则常具有决定作用。这个道理很简单,损伤的裁定一般是由业务主管当局(在美国是由有准司法职能的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而不是由独立执法的法院判定的,因此,程序上的透明度如何,关系重大。 1967 年和 1979 年两个《反倾销守则》都为此制定了专门条款,规定了从调查、证据、公布、听证与辩护等规则,使有关利害对立各方当事人均可申辩反驳。在改进第 19 条的协商与讨论中,程序规则占有一定份量。

综上所述,损伤标准是个复杂问题,也是我们理解第 19 条规则的关键项目,必然成为乌拉圭回合制定“保障共同谅解”中争论较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