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派与务实派之争

在危机面前,原本潜在的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论观点分歧尖锐化了。

传统国际法是调整主权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规范体系。前此,国际法从未涉足国际经济领域中的问题。本世纪 30 年代初,当西方世界从空前的经济大危机挣脱并清醒过来时,试图用法制或多边国际公约来规范国际经济与贸易关系的想法开始抬头。国际联盟时期曾对这个问题作过多次探讨与设计, 当时许多专家对用国际法律规范调整经济贸易关系表示过疑虑。例如, 1932 年国际联盟在《友好解决国家间经济争端的程序》这个文件中流露出如下看法:“并不透辟了解经济生活详情的法官们,他们常常喜欢用纯粹法律标准断案,其中对事买与技术的考虑占有主导地位。由他们组成的机构似乎并不总能以令双方满意的方式工作。再者,看来⋯⋯(国际)法院本身也觉得司法解决并不完全是解决经济性争端的最佳途径”。参照这一论断,当年拟定

《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时,对是否设制可上诉国际法院的司法裁决程序,曾有过激烈争论。该宪章流产后,制定的关贸总协定采取了二元化方案,设置第 22 和 23 条兼顾外交性胁商与依法裁定两种处理争端程序。即使后来发展出来的“第三方裁定”专家组程序,“专家”也并非法官或法律专家,而是各国政府指定的有经验的贸易专家。

如何处理好经济问题与法律规则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到协调一致而不偏颇,这是国际经济法尚未完全解决的课题。迄今为止,用多边国际条约来约束各国贸易与经济行为,尚未发展出像传统国际法那样成熟而稳定的经验。在这种条件下,在总协定面临困境时,就发生了对立的理论观点。

一般认为,总协定从制定到 50 年代,都是以美国为轴心并在其尊法派思想指导下运转的。后来,国际经济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美国失去主宰地位, 欧共体与日本经济复苏后,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而欧洲与日本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力主传统式用外交而不是法制手段来解决争端,这就是贸易传统派。总协定实体现则在 60、70 年代运转夫灵,为传统贸易派提供了有力证据,加上美国政府贸易部门一度惧怕“贸易战”会引起政治对抗而一味退让,使传统派占了上风。这个时期传统派思潮在总协定秘书处官员中,包括总干事在内,占据了统治地位。他们把缔约方全体在解决争端方面的职能降格为只起“调解”作用。

尽管传统派得势于一时,但它在理论上有一个无法解脱的矛盾:既赞成用多边条约形成法律规则以约束各国贸易行为,又反对规则的严格约束力和依法作出司法性裁决,这又如何能维护条约的权威?其结果只能陷入随机应变,法纪废弛,自毁条约的恶性循环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