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款的例外

第 17 条第 2 款说,“本条第 1 款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产品的进口:该产品是政府用来立即或最终加以消费,并不另作转售或者作加工出售的产品者。”这项规定似乎于第 3 条(国民待遇)第 8(a)款中关于国民待遇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基本相同,该款也有“为政府公用目的而购买的产品,不另作商业性转售或者为生产商业销售货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