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几次重大争论与妥协
早在 1953 年初,围绕日本加入总协定问题,发生了第一次选择性保障措
施的大辩论。当时有些国家担心日本贸易潜力与低成本竞争对该国市场的冲击,他们主张在日本“加入议定书”里明确写上只对日本一国的选择性保障条款。其理由是:第 19 条关于要作出相应补偿或受到报复的规定,会导致增多贸易壁垒,应避免这种弊端,选择性是最好的选择。但是,由于大多数缔约方不赞成,没有写入。于是这些国家另觅他途,引用总协定第 35 条,宣布对日贸易不适用总协定规则,迫使日本对之作双边处理。当时,这部分贸易额占日本出口的 40%,日本被迫在双边协议中专门写上保障条款。
第二次更大的辩论,导致了纺织品贸易半游离于总协定法律结构之外。在 1959 年第 16 次缔约方全体会议上,由于有些国家抱怨有几种敏感性商品在短期内进口数量猛增,引起该国市场破坏等,会议决定对此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表明:有些国家在处理棉织品的“市场破坏”时,已经采取了后来被称作“灰色区”的做法,即“自愿出口节制”等办法,例如英国对来自香港、印度与巴基斯坦的某些纺织品;日本对向加拿大、美国、瑞士、丹麦、比荷卢以及澳大利亚出口的某些产品,实行“出口控制”政策。在 1960 年第 17 次缔约方全体会议的决议中指出:“若干国家已发生或威胁发生‘市场破坏’
(Market disruption)情况”而“市场破坏”一般由下列四点并发而成: “(1)从特定(国家或地区)来源的特定产品大量急剧增加或潜在增加
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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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产品售价大都低于进口国市场上质量相当的同类货物的现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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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对国内各生产人的严重损害或其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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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2)点所指价格并非因政府对价格或价格结构的干预,或倾销措施引起的。”
这项决议虽未指明解决办法,但从这个“市场破坏”定义中“特定来源” 一词中,明显地为选择性保障措施提供了合法根据;并成为允许纺织品局部背离总协定(不歧视)规则,另立章程的导因。于是, 1961 年就出现了含有选择性保障条款的纺织品短期协定,接着是长期协定。
到 70 年代,随着资本主义各国普遍经济衰退,保护主义肆虐,援引纺织品先例的“灰色区”迅速蔓延。由此激发了东京回合的另一场大辩论。关于选择性的争论使得在东京回合达成“一项令人满意的保障谅解,已成为有效发挥(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重要中心环节”⑥。在东京回合中,欧共体(以法国为主)及北欧诸国主张选择性,而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坚持不歧视原则,争论了几年,无结果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