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 15 条

第 4 款“妨碍⋯⋯实现”一词旨在说明,例如因外汇行为违犯本协定某条的条

文,但如果实际上并不明显背离该条的意思,就不应当作违背该条。因此, 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实行外汇管制的一部分,一个缔约方要求对其支付用基本国货币或用国际货币基金成员的一种或几种货币,不能据此以违反第 11

条或第 13 条论处。另一个例子是,一个缔约方在进口许可证上指明货物需从哪国进口,其目的并不在于在许可证制度中另加歧视因素,而是为了强制执行所许可的外汇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