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贸易与发展第 36 条原则与目的
- 缔约各方
-
牢记本协定的基本目标是提高生活水平并逐步发展所有缔约方的经济,并考虑到对欠发达各缔约方实现这个目标尤为紧迫:
-
考虑到欠发达各缔约方的出口收益在其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大小取决于欠发达各缔约方进口必需品支付的价格, 出口数额以及出口商品的价格;
-
注意到在生活水平上,欠发达各国与其他国家有很大差距;
-
认识到促进欠发达各缔约方经济发展,使这些国家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有必要采取单个的或联合的行动;
-
认识到国际贸易作为实现经济与社会进步的手段,应受到符合本条宗旨的规则与程序——以及符合该规则与程序的措施——的管理;
-
注意到缔约方全体得授权欠发达各缔约方采取特殊措施以促进其贸易与发展;
特协议如下。
-
需要迅速而持续地扩大欠发达各缔约方的出口收益。
-
需要作积极努力以保证在国际贸易增长中欠发达各缔约方获得与他们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
鉴于许多欠发达国家长期依靠品种有限的初级产品出口,需尽最大可能为这些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更为优惠又可接受的条件,凡适宜者应拟出稳定与改善这些产品世界市场条件的措施,尤其包括旨在获得稳定、公平与有利的价格的措施,从而使世界市场与需求得以扩大,使这些国家出口收益不断稳定增长,为他们的经济发展开辟广阔财源。
-
欠发达各缔约方经济结构的多样化,并避免过分依赖初级产品出口,
能促进他们经济的迅速拓展。因此,对欠发达各缔约方有特殊出口利益的、现有或潜在可能的加工与制造产品,应尽最大可能在优惠条件下增加其市场
进入。
-
欠发达各缔约方因长期缺乏出口收益及其他外汇,使贸易与对发展的财政支援成了密切相互关联的。缔约方全体与国际信贷机构之间需作持久密切合作,使之能最有效地帮助减轻这类欠发达缔约方为经济发展承受的包袱。
-
缔约方全体需要与其他政府间组织及联合国系统中与欠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活动有关的机构和机关适当合作。
-
发达的各缔约方在贸易谈判中作出的削减或消除对欠发达各缔约方的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的承诺,不能指望得到对等。
-
为实现这些原则和目标而采取措施,要求缔约各方单个地或联合地自觉并有目的地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