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条抵消或损伤

  1. 凡任何一个缔约方认为,它依本协定直接间接享有的利益受到抵消或损伤,或者本协定的任何目的的达到受到妨碍,而这是由于
  1. 另一缔约方未履行其本协定义务,或者

  2. 另一缔约方实行的任何措施,不论其是否与本协定相冲突,或者

  3. 存在任何其他情况,

该缔约方为使问题获得今人满意的调整,得向它认为有关的一个或几个缔约方提出书面陈述或建议。任何被涉及的缔约方应对向它提出的陈述或建议,予以同情的考虑。

  1. 凡在合理期限内,在有关缔约方之间作不出令人满意的调整,或者属于本条第 1 款(c)项之类的困难,得将问题提交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应迅速调查向之提出的任何这类事情,并向它认为有关的缔约方提出适当建议,或者在适宜时作出裁决。缔约方全体若认为有必要协商,得与缔约各方、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以及相应的政府间组织进行协商。凡缔约方全体认为,情势已严重到足以有理由采取行动时,得批准一个或几个缔约方对任何一个或几个缔约方中止履行减让或本协定其他义务,由他们酌情而定。凡适用于任何缔约方的任何减让或其他义务业已中止者,该缔约方得于该行动采取后的60 天内,自行将退出本协定的意思以书面通知缔约方全体的执行秘书,该退

出自执行秘书收到通知之日起, 60 天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