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认定书

一、澳大利亚联邦、比利时王国(对其本土)、加拿大、法兰西共和国

(对其本土)、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对其本土)、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对其本士)和美利坚合众国等政府承诺:在 1947 年 11 月 15

日前若上述各政府签署本协议,则于 1948 年 1 月 1 日起或其后临时适用。

(a)《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和第三部分,并(b)在最太限度地与现行立法不相抵触的条件下,该协定第二部分。

二、上述各政府应于 1948 年 1 月 1 日或其后,在联合国秘书长收到该总

协定对其本土以外任何属地临时适用的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后使该临时适用生效。

三、在 1948 年 1 月 1 日或其后,在本议定书上签字的任何其他政府,从代表该政府签署本认定书之日起,30 日后使对总协定的该临时适用生效。

四、本议定书在联合国总部继续开放签字,(a)在 1947 年 11 月 15 日前,供本议定书第一段指各政府中尚未于今天签字的任何政府签字; (b) 在 1948 年 6 月 30 日以前,供在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上签字的任何其他政府签字。

五、适用本议定书的任何政府均得自行撤回这种适用,该撤回于联合国秘书长收到该撤回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后生效。

六、本议定书的原件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他将向所有有关政府提供它的认证副本。

各代表在其全权证书经过验明后,特签署本议定书。

1947 年 10 月 3O 日于日内瓦,用英文与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均经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