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 37 条

第 1 款(a)项

本款适用于按第 28 条、第 28 分条、(在“修订第一部分和第 29 条与第

30 条议定书”生效后,经其第一段 A 项修订的第 29 条)、第 33 条进行的削减或取消关税或贸易规章中其他限制的谈判,以及缔约各方采取的会影响该削减或取消有关的其他行动。

第 3 款(b)项

本款提到的其他措施,得包括为促使国内结构变更、鼓励某些产品的消费,或实行促进贸易措施而采取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