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的限定

此条款一开始就用排句式方法表述了适用范围,即:限定于国际贸易的哪些活动。如果对其具体分解一下,会看得更清楚:

①关税与其他任何种税费的征收,凡是对进出口者,与进出口有关者, 或者为进出口货物国际支付转移者;

②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

③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规则与手续;

④第 3 条第 2、4 款规定的事项(国内税费及其法令规章的国民待遇)。在上述贸易活动中,优惠的对象限于“产品”,这就排除了对外国商人、

公司的各种权利与优惠内容,而传统最惠国条款中有不少是以“人”作优惠对象的;另外,也排除了服务贸易,如银行、保险等。

除④中将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载入最惠国框架,和接受美国提议加写了“为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新意以外,排列式短语都是表述货物清关过程中的活动,不过是为了使之更严密、明确而分解表述罢了。

这个看似适用范围很广泛的条款,实际上是围绕着“对产品征收关税” 这个中心转的。这大概是总结了历史经验的结果,当年国际联盟的专家们就持此种主张并提出建议的⑧。当然,同时也是为了符合并服务于关贸总协定

旨在通过普遍降低关税以实现自由贸易这一根本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