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GATT 规则的全面继承

GATTl947 (本文以下均译为 1947 年关贸总协定)和 GATTl994(以下均译为 1994 年关贸总协定)是 WTO 协定许多条款都使用的法律概念,两者法律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WTO 协定第 2 条第 4 款中说,“附件 IA 所指 1994

年关贸易协定(以下简称 GATT1994),在法律上区别于 1947 年 10 月 30 订立、作为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第二次筹委会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的附件,后又经校正、修改或修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 GATT1947)。”按附件 1A 里“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规定, 1994 年关贸总协定除包

含 1947 年关贸总协定本身外,“还包括 WTO 协定生效前,依 1947 年关贸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

①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书或证明;

②加入议定书(但不包括下列规定: (a)临时适用议定书或者退出临时适用等项, (b) 1947 年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应在最大限度不与订立议定书之日现有立法相抵触的条件下临时适用的规定);

③按 1947 年关贸总协定第 25 条准予免除义务的决定,凡在 wTO 协定生效之日仍有效者;

④1947 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

据统计,可列入上述要并入的贸易协议有 200 个左右。当然,1994 年关贸总协定还要经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对第 2 条第 1(b)款、第 17 条、第 24 条、

第 28 条的解释以及对国际收支、免除义务等 6 个条款“谅解”的修订。

为什么要使用这么两个有点“弯弯绕”的法律概念呢?理由很简单,想要避开条约修订特有的法律障碍。一者要把 1947 年关贸总协定作达到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的要求的修改,必须按总协定第 30 条规定的程序进行,④而依照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标准,这既不可取又不可行。二则要按附件 IA 的内容,重新写成“货物贸易总协定”,其工程之浩大和法律上难度,决非短短的马拉喀什会议期间所能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