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 14 条
第 1 款
不得将本款规定解释为妨碍缔约方全体在第 12 条 4 款与第 18 条 12 款规定的协商中,对进口限制方面歧视的性质、效果与理由作全面考虑。
第 2 款
第 2 款所设想的情况之一,是一个缔约方在现行交易中掌握有顺差,发觉若不采用歧视性措施就无法使用它。
第 1 款
不得将本款规定解释为妨碍缔约方全体在第 12 条 4 款与第 18 条 12 款规定的协商中,对进口限制方面歧视的性质、效果与理由作全面考虑。
第 2 款
第 2 款所设想的情况之一,是一个缔约方在现行交易中掌握有顺差,发觉若不采用歧视性措施就无法使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