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负责制
个人负责制又可称为一长制、首长制或首长负责制,它是领导者在限定的权限范围内起领导作用的一种形式。在个人专权制的条件下,最高领导者的个人权力不受任何限制,不对任何人负责,而在个人负责制的条件下,最高领导者的权力受到某种限制,并要对最高权力的代表或机构负责,这种权力限制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领导者个人不是独揽一切权力,他只在某一领域、组织系统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具有决策、指挥、监督等权力;2。领导者个人的地位和权力不是至高无上的,他受到一定的制约和监督;3.领导者个人是通过授权的形式获得权力的,因此他要向授权者负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4.领导者个人的任职是有期限的,并非是终身的,其权力继承人也不能靠个人自行指定。在个人负责制的条件下,虽然领导者个人有上述因素的限制,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即领导者个人在其权力范围内有权决定一切。
个人负责制现在是一种很普通的领导类型,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许多国家实行的总统制就是一种典型的个人负责制类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中央政府首脑,一般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总统按法律规定负责制定并执行对内对外政策,有权任兔各部部长,部长只对总统而不对议会负责,一切行政大权都掌握在总统手中。但是,总统并不是至高无上的,他受到议会的约束,没有立法、司法权力,并且有任期限制。总统制于 1787 年始创于美国,后被法国、俄罗斯、乌克兰和拉丁美洲、亚洲、非洲的一些国家所采用。许多国家实行的内阁制是另外一种典型的个人负责制类型。内阁首相或总理是政府首脑,总揽一切行政权力,有权进行组阁, 但其任命要经过议会选举或推选,有一定任期并对议会负责。和总统制的情况一样,内阁首相或总理同样受到议会制约,没有立法、司法权力,只在行政领域:内行使权力。内阁制最早产生于英国,后被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及德国等许多欧洲国家所采用。我国的行政体制也属于个人负责制的类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各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在其行政权限内负有领导责任并具有相应的决策权、指挥权和任免权。
由个人负责制逐渐取代个人专权制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个人负责制的优点在于:1.领导者在其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一切,权力较为集中,便于迅速做出决策;2.领导者个人职责明确,受到一定监督,有责任感;3.指挥统一, 领导效率较高,组织系统运行的整体性强;4.避免了个人专权制所产生的多种弊端。个人负责制的缺点在于:1.整个组织系统的领导效果与领导者个人素质的关系很大,由于个人在知识、经验、才能、精力方面的局限性,决策、指挥容易出现主观片面性和失误;2.责任集中于一人,容易使下级和其他领导成员产生依赖性或推诿责任;3.由于领导人个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握有决策、指挥、任兔、否决、强制执行等权力,在监督或制衡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甚至会由个人专断导致个人专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