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国家行政组织的理解

如上所述,国家行政组织或公共行政组织是对行政管理主体的一种概括,各个国家的组织形式有所不同,在理解上也有所不同。有的学者以“政府”作为它的代名词。但是,政府的概念亦有大有小,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在国外,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部门,狭义的政府则指行政部门或国家行政机关。有的学者以是否具有行政职责来区分行政组织和非行政组织,但是,这一条界线也并不是能完全明确划分的。因为有些学者认为立法和司法部门也有行政职责。除此之外,有些政府部门以外的组织、政治组织或公共团体也有行政职责。因此,一般来说,国家行政组织是一种泛指,狭义的政府或政府行政组织是它的主要构成部分,其主要的界线只有在分析某个具体国家时才能明确确定。

与此问题相联系,对公共行政人员的概念也有不同的理解。最狭义的理

① 以上资料摘自黄达强、刘怡昌主编:《行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8 年 版,第 4—5 页。

解是将其视同为具有行政权力、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官员。较广义的理解是将其与“公务员”等同。但是,各国公务员的名称并不一致,有的叫文官, 有的叫公务员,有的叫政府雇员,有的叫国家职员或干部,等等,而且其范围同样是各不相同的,有的较广泛,有的较狭窄。例如在美国,公共行政人员的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被政府雇用的人员,而且包括被医院、大学等服务机构以及研究所、基金会、博物馆、联邦承包公司等准政府机构所雇用的人员,其中包括医生、律师、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会计人员、预算人员、人事官员、经理、办事员甚至体力劳动者等各类人员。因此,公共行政人员是一种统称,其具体范围依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而定,而其主要构成仍是政府官员或政府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