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社会化
政策法律化和政策法规化所涉及的是政策合法化的形式问题或现象问题,某种公共政策之所以能够转化为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条文或规定, 是以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成员的认识程度和接受能力为前提的。如果某种公共政策受到人们的普遍赞成和支持,它就很容易转化为法律、法规或
规章,如果受到强烈的反对,即使有法律效力也很难维持和执行。因此,当某种公共政策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社会规范时,也就具有了可转化为法律或法规的合法性的实质内容,这种转化的实现意味着其合法性达到了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政策社会化是公共政策成为人们普遍遵循的非法律化的社会规范的过程。在一个法制化的社会中,约束人们行为的并不仅仅是法律规范,思想文化、伦理道德方面的规范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方面,同样存在着这种现象。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外,有许多非法律化的政策规定或社会规范在起作用,其中有着巨大感召力的政治团体——特别是执政党—— 所制定的政策规定具有特别重要的影响。
政策社会化具有下列一些特点和条件:1.制定政策的政党或政治团体占据执政地位或合法地位;2.这种政党或政治团体在社会上有极高的威信、社会号召力和雄厚的群众基础;3.其所制定的政策反映出大多数人的愿望并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4.这种政策是经过党的或政治团体的最高领导机关正式会议讨论通过的;5.这种政策为社会上大多数人自觉接受和执行。由于这些特点和条件限制,并不是每一个政党或政治团体制定的政策都能够实现政策社会化的过程,它是由政党或政治团体及其制定的政策的性质所决定的。历史实践证明,只有无产阶级的政党及其制定的政策才真正具有这种性质。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政策即具有政策社会化的特点。
在政策法律化和政策法规化的过程中,公共政策的执行主要是以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制观念为基础的。在政策社会化的过程中,公共政策的执行则主要是以政党的威信、党性原则和组织观念为基础的,政策社会化的群众基础比政策法律化和政策法规化广泛得多。当只占社会少数的统治阶级强行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形式推行代表其利益的政策时,这种政策明显缺乏群众基础,不能成为人们自觉遵守或自愿接受的社会规范,因此社会化的效果较弱。
政策社会化主要是在执政党或政治团体的活动范围内进行的,并且有一套拟定草案、党内外征求意见、中央正式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公布的严格程序。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中央政治局会议及各种中央工作会议所制定的政策都具有社会化的效力和效果。
在许多国家,由于政策法律化、政策法规化和政策社会化的过程分别是在三个不同的活动范围内进行的,常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在我国,这三种过程却是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公共政策体系。这三种过程能够统一、协调的原因和条件在于:1.党在群众中有很高的威信,党的政策反映并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广泛拥护和支持;2.党的政策决定是制定宪法、法律和各种行政法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3.除了社会化的过程外,党的政策通过法律化和法规化的形式得到积极的强化;4. 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明确了党的领导地位和指导作用,增强了党的政策的社会化的效果;5,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种规定维护了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证了政策法律化、法规化和社会化的一致性;6.党的性质不变和党的政策的一贯性、连续性是保持这三种过程和谐统一和政策体系完整性的基础。当社会生活和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时,党需要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制定新的政策,并相应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和调整,如果党的政策始终能够反映人民的愿望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就能够消除政策法律化、法规化和社会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保持
公共政策的整体性,并且不断使之发展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