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预算的执行
国家预算经国家立法机关批准通过后,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国家预算的执行,是预算年度内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重要工作,无疑是由公共行政组织负责完成的。在我国,国家预算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起领导作用,全面负责国家预算的组织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总预算的组织执行。国家预算的具体执行部门是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对国务院负责,在国务院领导下一方面执行中央预算,另一方面指导地方预算的执行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管理本级预算的执行,如拨款、征税、、收缴款等等。另外,参与预算执行的还有许多专职机关,如税务机关、海关、中央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等,它们都是执行国家预算的重要的收入机关和支出机关。
国家预算的执行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在国家预算执行过程中,一切收入都要集中缴入国库,一切支出由国库集中拨付。国家预算的执行是按计划完成的,其执行计划一般采用季度收支计划的形式,在每季开始前编制,它和国家预算的关系是短期计划和长期计划之间的关系,是年度预算的短期安排。国家预算执行任务主要包括下列三个方面:
- 组织预算收入的执行。实现预算收入是实现财政收入的重要步骤,是合理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前提条件,因此这是预算执行的首要任务。它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各执行机关严格按国家税法
和其他收入法规以及执行计划及时、足额地完成国家预算的收入任务并缴纳入库。预算收入的缴库方式有三种: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自收汇缴。预算收入的来源可分为税收和非税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海关等执行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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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预算支出的执行。预算支出的执行是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是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银行和国家金库通过国家规定的办法向用款单位进行预算资金分配的活动。它要求按照国家预算项目和金额,考虑支出用途及业务工作计划和进度,遵循各项拨款原则,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并随时检查和分析支出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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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预算收支的平衡。在整个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收支经常会出现不平衡的情况,需要财政部门及时进行适当的预算调整,重新组织预算新的平衡。影响预算平衡的因素很多,首先,预算本身是预测性的,尽管采用了各种科学的预算测算办法,如系数法、比例法、定额法、基数法、综合法等等,但预算结果和实际执行情况总会存在一定差距;其次,在执行过程中, 常会出现许多编制预算时难以事先考虑的因素,如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经济政策调整、财政制度改革或国民收入的其他分配形式变化等情况,引起收支规模及其结构发生变动,为求得新的平衡需要进行相应调整。预算调整有全面性调整和局部性调整两种形式。全面性调整在性质上近似于重新编制一次国家预算,需要报中央政府和国家立法机构审批。局部性调整是预算调整的主要形式,常用的方法主要有:预算支出科目之间的流用、动用预备费、预算的追加或追减、预算隶属关系的划转等。
国家预算的执行过程同时也是预算的监督检查过程。它要求:1.制定组织预算收支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各级执行机关和财政部门贯彻执行; 2.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按规定合理使用预算资金和上交预算收入;3.进行财政检查监督,对违纪违法、执行不力或滥用预算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4.定期进行预算分析,了解和掌握预算收支完成程度、工作进度、财经政策影响、预算、信贷、外汇、物资之间的相互平衡关系等等,查明可能出现的超收短收、超支节支等收支不平衡情况的原因,及时提出可行的预算调整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