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古代官吏制度
中国古代历代王朝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等级森严、管理严密的官吏制度,其中包括选官、爵位、俸禄、考课、监察、官学、致仕(退休)、丧葬抚恤等一系列制度。中国古代官吏制度也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尧、舜、禹时期已有设官分职的萌芽。当时的公职仅在数十人至上百人左右。部落及部落联盟首领实行“禅让制”,公职人员的选派以“选贤与能”的思想为主。自夏朝开始至商、周,臣服于王权的国家机构产生并趋于成熟,官吏的任用方式演变为王族垄断、宗法分封和世卿世禄制度。春秋战国时期,人才竞争成为富国强兵的焦点,出现各种各样“选贤与能”的做法,其中以秦国商鞅变法实行的军功爵禄制度最为典型。秦汉以来,为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察举制和征辟制逐渐成为重要的选官制度,这是一种靠荐举和征召选官的制度。魏晋南北朝时以九品官人法为基础选拔官吏,此法又称九品中正制,即在州、郡、县等地设置负责荐举的大、小中正官职,对所辖人员按九个等级进行评定作为升迁的依据。隋唐时期,为克服九品中正制所造成的“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弊端,逐渐开始实行科举制,形成一整套程序化的、完备的选官制度,并一直延续了1000 多年,直到清末才终结。科举制的基本特点是“一切以程文为去留”, 即以参加正规考试的成绩作为选拔官吏的依据。与严密、完备的选官制度相联系,我国古代官吏制度在官职的设立、官员的等级和待遇、考核、奖惩、退休等方面都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和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