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行的原则要求
根据前面所述的行政执行的基本特点和具体过程,为保证行政执行活动的目的性、整体性和有效性,需要符合下列原则:
(一)忠实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行政执行活动的最大特点是执行政策和法律。对于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来说,忠实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是其主要职责,也是主要的原则要求。这一原则是和政府履行的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完整的职能相一致的。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各级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学习、领会、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其二,各级政府必须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依据制定各种行政法规和决定,不能与之相违背,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来说,这一原则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地方性法规、政府主管部门规章或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和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以这一条原则为其采取相应措施的行动准则。
(二)保证中央政府的行政领导地位。这一原则是根据中央政府在行政执行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提出的。为加强行政执行活动过程的统一指挥,提高整体效果,有利于实现行政执行活动的总体目标和计划,必须确保中央政府强有力的行政领导地位。这一原则要求处理好几种关系:1.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应授予中央政府必要的权力,明确确定其职权范围,不过多干预其正常的行政执行活动,并通过各种法律和法案有力地支持其行政领导地位。2.党政关系。执政党主要是通过制定国家政策、参与立法活动、推荐政府领导人选、各级党组织的具体的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等等指导并监督政府的行政执行活动,除保证执政党地位的某些必要的行政职能外,应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履行各种行政职责,并确保和支持中央政府的行政领导地位。3.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服从和接受中央政府的指挥,遵守中央政府制定的法规和决定,即使有较大自治权的地方政府也必须承认中央政府的行政领导地位。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是保证政府行政执行活动协调一致的基本要求。
(三)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简政放权。政府的行政执行活动受到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自然环境等各种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将社会上的所有公共事务纳入其计划和管辖范围内,也不可能考虑和规定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一切方面。为了加强政府在社会运行和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提高行政效率,政府应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重点解决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增加宏观调控能力,利用分权原则和市场机制有效组织社会经济活动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加强宏观调控能力是与保证中央政府的行政领导地位相一致的,这是简政放权的前提条件,权力高度集中会压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盲目地简政放权则会削弱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的权力,造成宏观失控和社会动荡,这两种极端都需要注意防范。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简政放权的原则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适当分权。
中央政府在有限授权的情况下根据地方特点允许地方政府有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或自治权,即按照“大权集中、小权分散”的原则授予地方政府灵活管理地方公共行政事务的一定权力。2.理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存在着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两种不同类型。前者以政府对企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和直接干预为主,后者则以政府对企事业单位的间接管理和间接干预为主。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简政放权,意味着贯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按照市场机制要求,改变企事业单位对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使其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或管理自主权,逐渐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多级或多头管理转变为自主管理。即使在政府必须直接管理某些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的情况下,也需要给它们较大的自主权以增强其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活力。3.在调整政府职能的基础上精减政府机构。无论是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责关系,还是理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都需要合理调整政府职能及政府机构。政府职能决定行政执行活动的内容和任务,调整政府职能意味着改变或减少行政执行活动的某些内容和任务,调整政府职能和精减政府机构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政府机构的设置是以有效履行政府职能为前提的,政府机构设立后对政府职能有固定化和规范化的作用。在调整政府职能时,如果原有的政府机构不作相应调整,将会使政府职能的调整流于形式。因此,按照加强宏观调控能力, 简政放权的原则要求调整政府职能,意味着必须相应精减政府机构,以适应建立新的权责关系的需要。
(四)令出必行、及时高效。行政执行活动首先是一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活动。一方面,当国家政策和法律经过法定程序正式生效后,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贯彻执行,如果遇到阻力,则可以强制执行。另一方面,中央政府或各级地方政府正式颁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下级政府和下级机关必须贯彻执行或强制执行。其次,行政执行活动是一种有严格的时间性和计划性的活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生效时间开始进行执行活动,并且必须按照预定计划努力实现预定的目标。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及时迅速、坚决有力是最基本的原则要求。最后,行政执行活动是一种务实性的和政策性的活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执行的活动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制定各种具体的计划方案或行动方案,力求取得较好的政策效果,尽量避免由于机械和盲目的执行活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