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执行过程是由各种不同的行政执行活动或行为构成的,这些活动或行为一般统称为“行政行为”。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行政学界,并因美国著名学者赫怕特·A·西蒙的著述而成为公共行政学、行政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等学科领域的重要概念。对行政行为的含义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在此仅把它作为行政执行过程中各种不同的行政执行活动或 行为的统称。关于行政行为结构的分类,有的学者分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监督和行政合同等,有的学者分力行政单方行为
(分为行政规范和行政处理)、行政双方行为(行政合同)、准司法行为(行政司法)和行政补救行为,此外还有其他多种分类方法,本书按行政行为在行政执行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和方式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便于对行政执行过程有一个总体认识。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三者之间有密切联系,它们不仅构成行政执行活动的全过程,而且是这一过程的制度保障,共同构成整个过程的行政法制。行政立法为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提供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将各种行政法律和法律运用于行政执行的各种具体活动,行政司法则对行政执法有维护和监督作用,保证行政法律和法规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