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构性监督

结构性监督是与国家结构形式和内部组织结构相联系的监督形式。结构性监督直接关系到国家行政组织的内部指挥和协调运行,是一种最主要的内部监督形式。在第三章关于行政组织的论述中,指出国家行政组织常见的一种结构形式是直线一参谋(职能)结构形式,它是一种以有利于统一指挥的直线结构形式为主、以有利于内部分工和业务监督的参谋(职能)结构形式为辅的有机系统。与这种结构形式相联系,结构性监督可以划分为直线监督和职能监督两种类型。

直线监督又叫纵向监督或垂直监督,是与国家行政组织的直线结构形式相联系的一种监督机制,调整的是组织内部指挥和服从、命令和执行的关系。其内容包括:1.根据行政职权和隶属关系的划分,上级机关或领导人员对下级机关或下级人员有进行指挥和进行监督的权力和责任;2.与依法行政的性质相联系,依法监督是法定内容;3.上级机关可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检查下级机关的工作,改变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上级机关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做出有关下级人员的任免、奖惩等决定;5.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下级机关和下级人员亦有监督上级机关及领导人员守法执法的责任,但需按正当程序和方法进行。在我国,国务院对各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对所属机构的领导和监督等等都属于直线监督的形式。

职能监督又叫横向监督或水平监督,是与国家行政组织的参谋或职能结构形式相联系的一种监督机制。目的在于保证组织的整体运行效率。其内容主要是计划、人事、财政等各职能部门在自己的职能和职权范围内对其他政府部门或行政机关的职能工作进行布置、检查、指导和监督。它们与其他政府部门或行政机关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和指挥权,但在其职能范围内有一定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这些职能部门彼此之间存在着相互监督的关系,它们是在首脑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为了共同的行政管理目标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或行业范围分工协作的。职能监督的具体范围和任务与国家行政组织内部设置的职能机构相联系,如计划部门负责计划监督、人事部门负责人事监督、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监督等等都属于职能监督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