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立法

关于行政立法的含义,基本上有三种不同的解释。1.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法律的活动;2.指国家行政组织依据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力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3.指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组织在内的制定行政法律的活动。本书讲的行政立法采用第二种解释。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行政立法更多地体现为是一种行政活动,其立法主体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 其所行使的是行政立法权和行政管辖权,其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由于其不涉及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 可称之为抽象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它仍属于行政执行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方面行政立法的主要目的是执行和实施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它是在授权或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所以仍然具有“执行”的性质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