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监督的特点

作为现代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监督具有下列一些基本特点:

  1. 法制性。行政执行是依法行政,而行政监督则是依法监督,是在法制基础上对守法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行政监督机制和各种专门的监督机构是依法建立的,行政监督的权力是依法授予的,监督活动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整个行政监督过程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对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有法可究。有效的行政监督必然以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为后盾。

  2. 多样性。行政监督有多种多样的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监督主体主要有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仲裁机构、各种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公民等等。监督形式根据监督主体及其监督权力的不同有质询、审查、弹劾、调查、检查、揭露、举报、申诉、诉讼等多种多样的形式。

  3. 强制性。行政监督是依法监督,监督决定和执行活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主要表现是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其监督权并可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执

行其决定,不以被监督者的意愿为转移。

  1. 全民性。行政监督在法律形式上具有全民性,所有公民都有对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并对其违法失职行为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行政监督的这一特点源于人民主权和公共行政的原则。

  2. 经常性。行政监督是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经常性的任务而不是临时性的措施。行政监督贯穿于行政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方面和环节,国家行政组织实际上是在法制监督的条件下运行的。

  3. 公开性。行政监督的公开性是与其法制性和全民性相联系的。行政监督的各种法律规定都是公之于众的,同时国家行政组织的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工作内容也应有一定的透明度,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便于接受各个方面和群众的监督。除此之外,适应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还应建立有助于实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公开监督机制。

  4. 限制性。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权按有关法律规定有其特定的范围、权限、方式和手段,不能无限扩大和任意使用。同时,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也处于法律和其他政治力量、组织、个人的监督之下,监督者也必须接受再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