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党内监督

由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其他国家不同,政党监督的作用并不仅仅限于国家行政组织的外部监督机制,在某种意义上说,党内监督是构成我国国家行政组织的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4 年 9 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主要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

党内监督可从广义上分为组织监督和纪律检查两种类型。组织监督指国家行政组织内部的各级党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纪律检查指通过国家行政组织内部的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在外部监督机制中,政党的监督作用主要并且只是局限在立法范围(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和政策制定范围中体现出来的。这是西方国家通行的议会制、多党制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奉行政治中立原则的文官制度所决定的。而在我国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 特别是高级行政官员中,党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同时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都相应设立了各级党组、党委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因此,中国共产党完全可以从国家行政组织内部实行有效的监督。需要指出的是,从组织系统上讲,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混为一谈,不能以党代政,两者各有自己的职权和职能范围。但是,两者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不能绝对对立或完全割裂开来。所谓外部监督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只是一种相对的分类方法。搞好党内监督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党内民主、重在领导、党规党纪监督、党内公开、预防为主等原则,要求各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廉洁自律,保证国家行政机关有良好的党风和政风。

由各级党组、党委所进行的组织监督主要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所起的监督保证作用。组织监督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实行组织监督的制度保证。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根本组织制度。党在全国执政以后,把这种制度运用于政权建设,在国家机构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并通过宪法形式确定下来。2.“四个服从”原则。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3. 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以党组织为核心的领导体制。属于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等,都要由中央或地方

党委集体决定。4.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党员干部接受党组织领导的制度。按照这一制度要求,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组或党员负责干部,要自觉接受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领导,重大问题要提请党委讨论决定。5. 各种生活会制度。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实行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坚持和健全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等等是有利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要的组织形式。

纪律检查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违法违纪监督,但由于它是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实施的,其隶属关系不同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行政组织的专门机构,因此在此作为党内监督的形式来论述。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加强纪检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的作用,是国家行政机关内端正党风、反腐倡廉的重要保证。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们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党员干部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的情况;重大决策和重大决定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贯彻执行干部政策和人事制度的情况;遵守党纪国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一方面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注意防犯在党员干部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制定党内监督条例,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行为和案件。

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强化行政监察机关职能,1993 年 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合署办公和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监察部按照宪法规定仍属于国务院的序列,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后, 实行由所在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的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的职责、权力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是我国党政监督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有利于克服原来党政监督分离体制的不足之处,发挥党政监督机关的合力和整体效益;有利于精简机构和人员,避免工作上的交叉和重复;有利于更加集中力量抓好党风和廉政建设,强化政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