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权负责制

分权负责制包括多元制和复合制两种类型,实际上是进行领导的一种制衡机制。在多元制的条件下,整个组织系统的最高领导权分属于两个以上的、互相制约的个人或群体,其相互之间的领导权限界线分明,分别代表组织行使不同的领导职权。单纯的个人专权制、个人负责制和集体负责制都是一元的领导体制,即组织的最高领导层只有一个头,而实行多元制的组织,其最高领导层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头,这两个以上的头可以是不构成同一群体的、各有职权范围的两个以上的个人,可以是两个以上的相互区别的群体,也可以是一个以上的个人和一个以上的群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有时是平行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是相互制约;有时有明确的隶属关系,但是职权范围不同,这种隶属关系不是纵向的,而是横向或斜向的。

多元制的具体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领导体制是典型的多元制形式,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部分,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行使,三权之间,既相互独立,各有其职权范围,又相互制约,任何一方的权力都受到其他两方的限制。在一些国家中,议会和政府处于并立地位,分掌国家政权,政府由国家元首直接

控制,不对议会负责,国家元首是君主的国家,称为二元制君主国,国家元首是总统的国家,称为二元制共和国。

与多元制的形式类似但又有根本区别的一种情况是多种体制结合的复合制,其中个人负责制和集体负责制结合运用的形式较为普遍,如企业组织中的董事会和经理制、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等等,但二者的地位有主次之分,并不是并立的。在行政组织中,较常见的形式是委员会领导下的首长负责制。按照这种体制,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和指挥权分属于两个相对独立的头,可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个人,也可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导小组、委员会和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人。该组织的重大方针、计划、政策及重大问题的处理由几名主要领导人。领导小组或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日常行政事务或具体业务则由行政首长全权处理和指挥。在一般情况下,行政首长也是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参与集体讨论和决策,并负责具体实施。委员会领导下的首长负责制和纯粹的个人负责制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前者是指在一个组织系统中有两个分工明确的权力中心,二者结合为一个整体对该组织的上级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如我国高校中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或部队中的军事首长和政委制度都是这种类型的例子。后者则指在一个组织系统中只有一个权力中心,由一个人全权处理组织内部事务。

多元制和复合制不是一种纯粹的分权形式,而是一种制衡机制。它不是分裂组织高层的领导活动,而是采用一种分化整合的方式有机协调这种活动。这种类型可综合吸收个人负责制和集体负责制的优点,又可适当克服二者的缺点,具有下列一些优点:1.既可发挥领导的集体智慧,克服个人所具有的局限性,又可按照行政指挥的客观要求,保证日常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 2.既可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又可防止个人滥用权力和专制;3.既可提高决策质量,又可迅速有效地贯彻执行;4.在领导层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使整个组织系统的领导人员处于一种协调、制衡的状态中。多元制和复合制也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当领导层的权限范围划分不明确或规定不合理时,往往会失去制衡效果,造成相互间的对立、摩擦和冲突,集体领导的权限范围过宽,会干预行政首长的日常事务,增加决策环节,造成拖延和失误,权限范围过窄,则有可能形同虚设,失去应有的制约和整合作用,给组织系统带来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