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法违纪监督
结构性监督是在政府各部门自己正常的隶属关系、工作关系和业务范围内对日常工作所进行的监督。违法违纪监督则是在国家行政组织系统内由专门的行政监察、监督或政法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其主要特点是:1.实施违法违纪监督的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组织,一般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辖,不同于外部监督机制的司法监督,但和司法监督有衔接关系;2.实施违法违纪监督的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
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这些机关对保证行政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纠正和打击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重要作用。违法违纪监督一般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行政监察指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内的设立专门对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监察机构的制度,如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公署、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等等,都属于这一范围。狭义的行政监察指在国家行政组织内部设立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对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本书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政监察制度列入外部监督机制的范围,在此采用关于行政监察的狭义理解。像日本行政监察局、新加坡贪污调查局、香港廉政专员公署等等都属于这一范围。
我国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是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根据1990 年 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拥有监督检查权、调查权、监察建议权和监察决定权,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执法情况;受理对上述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上述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上述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二)审计监督。指在国家行政组织内部设立专门机构依法审核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遵纪守法情况。审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监督制度,其中一个主要内容是审查监督各级政府机关的经济计划、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检查财经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因而是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任务。许多国家在国家行政组织内部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审计监督工作。除此之外,有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有关审计问题的诉讼案件,如法国设立的审计法院即属于这种类型。我国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即审计署,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监督根据审计内容和任务可分为财务审计、效益审计、财经法纪审计、专用基金审计、专用拨款审计、税利审计、贷款审计等等。
(三)政法机关监督。指在国家行政组织内部设立的政法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在我国,这类政法机关指公安部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部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一般来说,政法机关泛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 但从隶属关系上看,只有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属于政府组织内的政法机关。政法机关与行政监督有关的主要职责是防范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各种敌视社会主义分子的破坏活动;防范和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包括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负责保护国家财产、国家机密和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和打击国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等等。政法机关监督与前面所说的司法监督有密切
联系。如上所述,作为政府部门中政法机关的公安机关与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者之间存在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公安机关可独立行使侦查权,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等工作,在防范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行为方面有重要的监督作用。我国的国家安全机关是在承担公安机关的部分职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983 年 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对保护国家利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