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决策的一般步骤

在行政执行活动中,行政决策一般是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的,不同类型的决策在程序和步骤方面可能会有所不同,行政决策过程初步可划分为下列几个步骤进行分析。

(一)确定问题和目标要求。确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或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及目标要求是行政决策的前提或出发点。否则,行政决策将流于形式或“无的放矢”。在公共行政领域中,每天都存在大量的问题和繁重的任务要求, 公共行政组织经常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确定哪些问题或哪些任务要求应当列入决策议事日程,根据其重要性或需解决的迫切性,将这些问题或任务要求按轻重缓急的顺序加以排列。它要求对有关问题或工作任务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要求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和判断。确定问题或工作任务及其目标要求的具体方法或依据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某个领导人的判断、有组织的调查研究、上级指示和布置、下级的紧急报告、例行的工作安排、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应等等。

一般的决策理论认为,在此阶段或步骤,继确定问题或工作任务后,紧接着是深入分析判断问题、明确确定具体的决策目标。在程序化决策、确定型决策或企业决策过程中,在此阶段可能会达到这一要求,但在非程序化决策、风险型决策、非确定型决策等行政决策的实际过程中,此阶段对问题的分析和决策目标的确定只能是初步的和总括的,对问题的分析一般限于问题的性质、社会影响、重要性等等。对其产生的原因、背景和对策还缺乏深入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很难确定明确具体的决策目标。在考虑是否将某个问题列入决策议事日程时,实际上只要有必须解决该问题的意向和较笼统的总的目标要求就可以做出决定,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则在拟定决策方案的过程中进行。并且,当行政领导人决定应解决哪个问题时,往往提出一个总的要求,指令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某种解决方案供领导决策时考虑,可以说已经开始进行第二步的工作了。因此,确定问题和目标要求只是说明已认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和需要进行决策的必要性,但并不一定已分析得很透彻。实际上,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能把某个问题安排到决策议事日程中,只是想使此问题得到解决的机构或具体人员的首要目的,在他们看来,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

(二)拟定决策备择方案。确定问题或工作任务之后,拟定决策备择方案是推进决策过程的基础性工作。对于一般性的、常规的或较为简单的问题或工作任务,往往只有一个决策方案,而对于特殊的、非常规的或较为复杂的问题或工作任务,至少需要拟定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供决策者选择。决策备择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对问题或工作任务的分析判断、明确的决策目标和可能的决策结果、具体的实施程序、步骤、时间安排及所需要的条件等等。

为了使决策备择方案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在此阶段需要进行大量的信息收集、筛选和处理工作,与决策问题有关的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直接影响决策备择方案的分析质量和可行性。研究处理各种信息的过程同时也是深入分析判断问题、明确具体目标、推敲行动步骤、预测决策结果的过程,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最初的决策备择方案。拟定方案的具体做法根据问题或工作任务的复杂性、重要性来决定,有时由某个专人拟定,有时成立一个专门的小组或机构,有时由不同的人员或机构分头拟定。在初步方案拟定后,有时还需反复论证或在较大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不断进行修正。

(三)选择和决定决策方案。确定问题和拟定决策备择方案可以说是行政决策的准备阶段,真正的“决策”阶段是选择和决定决策方案。任何决策实质上都是一种选择取舍的过程,无选择余地的特殊情境意味着只能采取一种选择,绝对排除相反的选择。在只有一种决策方案的情况下,首先需要选择是否基本接受或认可这一方案,其次在讨论该方案的具体条文时,也有逐一表示“肯定”、“否定”或适当修改的选择过程。一般的决策理论所说的选择,通常是指在两种或多种备择方案中做出抉择,选定最佳或最优方案, 这种情况在行政决策过程中也是经常出现的。选择方案的过程是一个评估选优的过程。行政决策的评估方法和企业决策一样,可以运用定性的、定量的、经验的、技术的等多种多样的方法,其可行性的评估分析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1)是否符合现行政策、法律或上级有关规定;(2)是否符合客观条件要求;(3)经济上是否可行;(4)技术上是否可行;(5)是否还可有更好的方案;(6)个别地方是否需要修改。评估分析的结果最终可能从多种备择方案中选定一个最佳或最优方案,“最佳”或“最优”的概念是就几个决策方案相比较而言的,当然,也有可能出现一个方案也未选中,需要重新拟定新方案的情况。当最终选出某一方案并决定按此方案实施时,意味着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行政决策阶段开始转化为采取行动阶段。

(四)修正完善决策方案。在决定决策方案采取行动之后,某一问题或某一工作任务方面的行政决策并没有完全结束。在实际的行政执行过程中, 行政决策往往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行政决策阶段和采取行动阶段在时间上也不完全是截然分开的。行政决策对所采取的具体行动具有指导性的作甩,可以用来控制具体行动的方向、次序和进程,具体行动的进展情况和效果则可以为检查、判断既定的行政决策方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提供反馈。当在具体行动期间发现某些不利情况时,可以进行二次决策或多次决策,对原有的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甚至可能会出现推翻既定方案、对原有的备择方案重新进行评估、选择或重新收集信息、拟定决策备择方案的现象。为了减少采取具体行动中可能出现大的偏差带来十分不利的社会影响和决策后果,在处理一些较为复杂或较为重大的问题或工作任务时,通常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在试点时期经过认真观察和总结,有目的地修改完善既定的决策方案,在确信有一定把握的适当时机再正式全面布置实施。修正完善决策方案的做法,被称为追踪决策,它表明了行政决策动态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