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对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在实行“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国家中,国家权力被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三者之间保持一种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制衡关系,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起着监督、制约作用。在我国,实行“议行合一”宪法原则,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对重大国家事务的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既是议事机关,又是工作机关,不存在和其他国家机关分权问题。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等都由它产生, 受它监督,向它负责。按照“议行合一”原则,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不能像实行分权原则的国家那样行使否决权。由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国家行政组织实施监督的权力或权利以及国家行政组织的内部监督机制从根本上说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规定的,所以立法监督在行政监督过程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立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按各级国家立法机关的权限有所不同,一般包括: 1.监督宪法的实施,在某些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中,由国家司法机关主管宪法实施的监督;2.监督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3.监督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的合宪性、合法性;4.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和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5.按所辖权限监督并有权罢免同级政府行政领导人;6.审批各级预算、决算、经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7.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等等。

从世界各国的总体情况看,立法监督的形式一般包括:1.质询。指立法机关议员个人或集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就政府行政活动有关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部长提出问题,并要求其即席或书面答复。质询往往导致一般性辩论并带来政治后果。2.提出不信任案或不信任表决。指立法机关在不同意政府的政策和施政方针或对政府的行为感到严重不满时,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或谴责决议案并进行表决的活动。表决通过的结果将导致政府内阁辞职或导致新的议会选举。3.任命。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审查并决定政府高级官员的任用问题。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下列三种方式:(1)由立法机关直接选举和任命;(2)由立法机关决定人选提交国家元首任命。我国即是这种情况;(3)由立法机关批准或赞同行政机关的有关任命。4.弹劾。指立法机关对政府高级官员违法失职进行控告和制裁的一种制度。此制度于 14 世纪起源于英国, 后来为许多西方国家所效仿。5.罢免。指立法机关对于任期末满的违法失职人员用投票方式免去其行政职务。此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立法机关对同级政府官员的监督。6.审批。指立法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政府的预算、决算、经济计划、重大行政事项、施政性方针和政策等的制度。其涉及的行政监督

内容较为普遍和广泛。7.国政调查。指立法机关为了解政府的行政执行活动情况实行有效监督所进行的专门性调查或检查。其内容一般包括围绕行使立法权进行的调查、选举调查、违法行为调查等等。8.行使司法职能。某些国家的立法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不同程度地行使司法权,如议会可向普通司法机关控告行政官员、议会以表决方式直接指控高级行政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审判定罪或由议会组成特别法庭执行司法职能等。我国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条款对我国立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