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层地方政府的行政执行活动
基层地方政府指由省级政府管辖的各级行政区域单位的国家行政机关。各国地方政府体制大多分为两级或三级管理。如我国基本上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三级,此外,省、县之间还设有地区一级事实上的区划与政府。英国实行郡、区两级地方政府体制。美国州以下的行政区域是郡或市、镇或乡、学区以及各种专区。日本行政区域分为都、道、府、县与市、町、村两级区划。基层地方政府的数量非常庞大,如根据国家统计局 1994 年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1993 年底我国行政区划有 31 个省、市、自治区,335 个地级单位,2166 个县级单位,而处于最基层的乡政府有 3.3 万个,镇政府有 1.52 万个,另有村民委员会 80.24 万个。基层地方政府是具体落实各种行政执行活动的重要部分。基层地方政府既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又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其行政执行活动和省级政府一样带有兼顾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双重性。各国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执行活动的控制和监督作用差别很大,以法、美、日为代表,可以分为二种类型。法国地方政府制度的特点是地方的权力集中于中央,从中央到地方的指挥系统占支配地位,地方议会只处于从属地位;美国各州政府的权力由联邦宪法规定,州政府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自由裁量,各级地方政府则是由州设立的,其活动要符合州宪法和州法律,州可以决定撤销某一个地方政府或改变其管辖范围;日本原则上采用地方自治体制,地方有权处理不属于全国事务的各类地方事务,拥有一定的财权和人事
自主权,各级地方行政长官均由选民选举产生,各级地方政府之间无垂直领导关系,仅仅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我国地方政府体制基本上属于中央集权的类型。基层地方政府行政执行活动受到的限制较多,它们必须执行国家法律、中央政府法规、主管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同时还必须执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它们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和管理权限虽然随着行政区划的层次逐级缩小,但是所管理的行政事务越来越具体,并且直接面对当地的企事业单位和当地居民。基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其管理内容包括地方财产、公共设施、地方教育、清洁卫生、绿化、办理户口、征收地方税、登记居民身份证、地方治安等各个方面。基层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但更多地是传达、布置国家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落实上级规定的具体方案和从事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