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社会监督是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一定权利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多种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社会监督与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政党监督有密切联系,它们的相互影响和共同作用构成对国家行政组织的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一方面,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政党监督必须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支持,这是真正的权力来源和力量来源;另一方面,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政党监督做保障,其监督权利必须要通过法律及各种政治力量的活动来实现和加强。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权力监督、政治监督和权利监督才能结合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
实施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大多数国家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的体现,这些原则的基本点包括:1. 主权在民,代议机关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形式;2.以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表现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3.用法律体现人民意志并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的宪法理论和法律制度虽然用主权即公意的说法抹杀权力的阶级性,并且对公民基本权利及其履行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和行为仍有很重要的作用。
社会监督一般通过下列渠道进行:1.舆论监督。舆论是公众思想和意见的言论表达。舆论监督指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利用言论、出版、新闻等方面的权利对政府行政活动实施的监督,包括批评、建议、评论、揭露违法或腐败行为等等,舆论监督的作用与受到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等的实际状况密切相关。由于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及时性、覆盖面广的特点,新闻舆论监督是最有影响的一种舆论监督形式。新闻媒介对政府腐败丑闻的“曝光”常是导致行政首脑和政府高级官员下台甚至政府改组的重要原因。2.参政议政。通过民主管理制度、来信来访、调查会、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对各级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3.申诉、控告或检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犯失职行为行使正当的监督权利。4.社会政治活动。通过信访、投诉、游说、演说、集会、游行、示威等形式谋求立法机关、政党或社会舆论的支持来制约政府的活动和行为。5.公意表达。这是一种间接由公众表达自己意愿和政策看法的社会监督方式。是立法机关、政府或社会组织出于一定的政治需要采用某种形式有计划地而不是公民自发进行的一种活动,但在一定憎况下,对政府的政策和行政行为有决定性的影响。其主要形式有:(1)公民投票。亦称“全民投票”、“全民公决”。即由全国公民(主要指选民)通过直接投票的办法决定某项有关重大国事问题的议案或政策的取舍。(2)预选制度。指在举行正式选举前通过选民投票测验竟选人在选民中的支持率,同时也可了解选民对各种政策主张的态度。
(3)民意测验。是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征询、了解、测量公众意见和社会舆情的专门活动。其内容包括公众对政府工作、公职人员、竟选人的评价及对经济、政治等各种社会问题和公共事务的态度和意见等等,范围十分广泛。由于民意测验的结果对行政执行活动常常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不少国家的政府已将民意测验引入自己的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
我国宪法中有不少规定与实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活动有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监督、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为实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同时党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设立了各种制度,如信访制度、举报制度、申诉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政治协商对话制度、意见征询制度、社会调查制度、领导接待制度等等,为有效地实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