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或具体对象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活动或行为。行政执法和行政立法不同,它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同时它和行政立法又有密切联系,它更多地体现为是一种执行活动,不仅执行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而且也执行国家行政组织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因此,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它可以看作

是行政立法的继续和延伸。行政执法因其具有典型的“执行”特性,是行政执行过程的主要部分,在依法行政的意义上说,所有国家行政机关都是行政执法机关,像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本身即是实施卫生法、教育法及其各种法规和规章的主管机关。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的执法有性质上的不同,它的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组织而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所行使的是行政权而不是审判、检察等司法权,其活动特点是以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的一方,直接执行法律,与个人、组织发生法律关系,而司法机关主要是以裁判者的身份解释法律,处理各种行政和民事案件。

行政执法的内容十分广泛,一般可分为下面六类:1.行政命令。指国家行政组织依法要求个人、组织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决定。主要有令和禁令两种类型。2.行政决定。指国家行政组织依法针对特定对象所作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决定。行政决定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执法手段,其表现方式有批准、拒绝、许可、免除、赋予、剥夺、委托,处罚等等。3.行政检查。指国家行政组织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个人、组织是否遵守法律和行政决定等作单方强制了解的行为。如公安检查、税务检查、财务检查、审计检查、物价检查、卫生检查、交通检查、海关检查等等。4. 行政处置。指国家行政组织依法对正在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正在妨碍或将会妨碍国家行政秩序的人或物所作的紧急执法活动。如对违法或非违法事实的处置、预防性处置和制止性处置等等。5.行政强制执行。指国家行政组织依法对不履行有关法律、规定或决定的个人、组织采用各种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的执法活动。其类型有间接强制(代执行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其方式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履行、遣送出境、强制许可、滞纳金、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收兑、强行退还、强行拆除、强制检定、强制变卖财产、强制收购等。6.行政合同行为。指国家行政组织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依法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的各种活动。前述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一般以国家行政组织单方意思表示为特点,可称为行政单方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则是一种双方合意的行为,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因而被称为行政双方行为。因其在行政执行过程中仍以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为基本特点,所以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