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体负责制

集体负责制又称委员会制或合议制。个人专权制和个人负责制在某种程度上说都是一个人执掌权力的领导形式,而集体负责制则是由两个人以上的群体执掌权力,整个组织系统的权力和责任不是集中于或主要集中于一个人身上,而是由两个以上的地位平等的人共同分享。同时,这些位居组织最高层的领导者并不是分兵把口。各管一摊,他们根据一定程序和规定组成一个进行决策、指挥、监督的群体,一切涉及整个组织系统的重大决策,都不能由个人单独做出,必须由整个群体成员集中讨论决定,亦即是集体领导、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即使该群体有一名组长、主任或主席,但是他也只是名义上的首脑或会议召集人,在群体中只有一票的权力。

在个人专权制或个人负责制的条件下,最高领导者有时也有若干副手或助手,以其为核心组成一个群体,但他的地位、权力和责任是高居于其他人之上的,他具有一人拍板定论的最后决策权和最后否决权。在集体负责制的条件下,在位于最高领导层的群体中,各个成员间的地位、权力和责任是相同的,除非集体授权,在重大问题上,任何人都没有最后决策权和否决权,

最后决策或行动方案由集体讨论形成的一致意见或表决结果来决定,决策责任也由集体分担而不是一人承担。

和上述两类领导体制一样,集体负责制也有许多具体形式,其中委员会制是最典型的形式之一。例如瑞士的联邦委员会即是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该委员会是瑞士的最高行政机构,由联邦议会的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七名委员组成。它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构,对议会负责,任期四年,联邦委员会主席由这七名委员轮流担任。联邦委员会主席同时兼任瑞士联邦主席,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任期一年,不得连任,联邦主席除在礼仪上代表国家外, 地位与其他委员相同。联邦委员会下设政治部、内政部、司法警察部、财政海关部、公共经济部、军事部和交通电力部,分别由七个委员兼任部长。前南斯拉夫联邦主席团也采取委员会制的形式,其成员分别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一名代表组成,实行集体工作和集体领导原则,索有“集体总统”之称。联邦主席团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一年,由各共和国与自治省的代表按事先商定的顺序轮流担任。1901 年兴起子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市委员会制也是这种形式之一。市委员会由全市选出的五至九人组成,委员会的成员以议会集体或个人名义充当部门首长履行职责,权力平等,市长是成员之一,没有特权。目前,在美国,有不少城市采用这种体制进行市政管理。集体负责制并不只限于委员会一种形式,有时,往往采用小组或联席会议形式实行集体领导,在企业中,最普遍的形式是董事会。

不同的组织系统中,集体负责制的名称可能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特点是一样的。

与个人负责制相比,集体负责制的优点在于:1.有利于克服个人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提高决策质量和领导效果;2.较为民主,有利于避免出现滥用权力和个人专断的现象;3.集体承担责任,有利于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 减轻个人压力和负担。集体负责制的缺点在于:1.容易出现意见分歧,决策迟缓,甚至使问题拖延,贻误时机;2.个人责任不明确,易于出现争功诿过现象;3.协调任务重,易于影响工作效率;4.集体决策时,个人可能会遵从群体压力,偏向于保守或激进两个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