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监督和行政执行

监督机制自古以来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有效控制国家机器、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行政监督属于现代国家的监督机制, 以公共行政组织为特定的监督对象。在对行政监督的解释方面,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狭义的行政监督指国家行政组织系统内部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除包括内部监督外,还包括国家行政组织系统之外的各种政治力量、组织和公民对国家行政组织的行政执行过程中的活动情况;行为及其效果所进行的监督。本书所讲的行政监督是指广义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内容与国家行政组织行政执行过程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密切相关,大致有下列三个方面:1.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监督国家行政组织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立法权的行使及行政立法程序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现行的政策。2. 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监督国家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遵守现行法律和政策、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及行政执法程序、各种法律规定和具体政策的落实情况、工作效率及效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行政监督内容最广泛、工作量最大、监督机制也最为复杂的工作,根据其具体内容可进一步划分为法律政策监督、行政绩效监督、行政程序监督、行政责任监督、行政人员个人行为监督等等。3.对行政司法的监督。监督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司法机构和人员在行政司法过程中是否遵守现行法律和政策、行政司法权的行使和行政司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行政司法本身具有在国家行政组织内部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性质,因此对行政司法的监督属于对监督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