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行政人员管理体制或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两方百的内容:1.符合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需要和基本国情,与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保持一致;2.符合提高行政效率的管理需要,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激励机制。任何一个国家在确定其国家行政人员管理体制或公务员制度时,必须相应确定这两类原则作为基本的指导思想或一般准则,前一类原则与有效履行政府的政治职能相联系,可称之为政治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公务员法或法规总则和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等规定中;后一类原则与有效履行政府的公共行政职能和人事管理职能相联系,可称之为管理原则,主要体现在录用、考核、晋升等管理制度的规定中。
由于我国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与西方国家有本质区别,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政治原则也有本质的区别。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或文官制度是实行三极分立和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制度的产物,其奉行的政治原则是法治原则、政治中立原则和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根植干资产阶级法治体系和法治思想,指用法律规范约束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的一般准则,一般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是依法行政。法治原则的政治意义在于用法律的强制力要求国家公务员或政府工作人员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政治中立原则指限制国家公务员(特指业务类公务员或事务官)参与政党活动或政治活动的一般准则,如不得任议员,不得参加政党或党派之争, 不准罢工,不能接受政治捐款,不得对政党、政治团体提供援助,对政治问题保持缄默等,要求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对政党政治采取公正超然的态度。政治中立原则是在反对和改革“政党分赃制”的过程中确立的,对维护资产阶级政权和文官队伍的稳定性具有重要的作用。民主原则是与法治原则相联系的政治原则,指赋予国家公务员某种程度的民主权利的一般准则。法治原则和政治中立原则一般体现在对公务员义务和其他有关规定中,民主原则一般较多地体现在对公务员的权利和其他有关规定中。各国政府为了体现当代的民主政治和保障公务员的宪法权利,在不同形式上规定公务员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主要包括个人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及参加工会的权利等。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政治原则具体可划分为法治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原则、民主原则四类,其内容与西方国家通行的政治原则有本质上的不同。我们将在本节最后一部分展开论述。
政治原则一般偏重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内容”方面,而管理原则一般偏重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形式”方面,因此,包括我国在内,各国公务员制度在管理原则方面共性较多一些。管理原则一般包括下列方面:1.公开原则。指对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奖惩、晋升等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的公开性、透明度的原则要求,旨在打破
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封闭、神秘化状态,便于接受社会检查和监督。公开原则贯串于公务员制度的各个工作环节,如考试公开、录用结果公开、考核民主公开、奖惩及时公开等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2.平等原则。指关于公民进入公务员队伍及公务员内部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到公平合理对待的原则要求。一般包括两个 方面,一是公民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机会均等,不论其政党派别、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年龄或身残等情况,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二是公务员任职期间,在考核、奖惩、晋升、培训、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权利平等,在平等条件下享有平等待遇。3.竞争原则。指关于公务员管理工作中建立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原则要求。竞争原则的贯彻执行以公开原则和平等原则为基础,主要是指在考试、录用、考核、奖励、晋升等环节方面创造一种鼓励个人表现其知识、能力、技能、实绩和尽可能发挥其潜能的条件和机会,便于发现人才,增强国家行政组织内部活力。4.择优原则。指关于严格考试录用及内部评选程序、标准、选拔优秀人才的原则要求。竞争原则与择优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竞争是择优的基础, 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才能体现出真正的择优,择优是竞争的出发点和结果,竞争是为了择优,没有择优,竞争则流于形式。择优原则要求在考试、录用、考核、奖励、晋升等方面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便于比较、筛选和最后确定优秀人选。5.功绩原则。指以工作实绩作为晋职提薪依据并形成一套激励机制的原则要求。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公务员考试录用阶段主要涉及知识、能力、心理性格测试和国籍、政治条件、学历、年龄等资格审查,较少或不涉及工作实绩问题,因此功绩原则主要适用于公务员的内部管理制度, 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把公务员的工作实绩或政绩与其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奖惩等联系起来,以强化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6.效能原则。指公务员的工作应有较高行政效率和较好行政效果的原则要求。效率和效果的含义本身有某些差别(参见第十二章),在此仅用效能一词统一这两个词的含义。效能原则是对公务员管理制度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的总体原则。它不仅要求提高公务员的个人素质和个人绩效,而且要求提高公务员的群体素质、群体绩效以及平均素质、平均绩效。广义的效能原则还包括国家行政组织的机构改革、体制改革等内容在内。7.法制原则。指通过制定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进行法制化管理的原则要求。法制原则和法治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从政治角度要求公务员守法执法,前者要求用法律形式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法制化管理可分为三方面内容,一是制定有关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调整公务员管理体制和职务关系。西方各国有的由总法和各种配套法规构成,有的由一系列单行法规构成;二是建立有法律保证的监督机制(参见第十一章);三是依法设立专门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必须有法律依据。一般有部外制(设在行政系统之外)、部内制(设在行政系统之内)和折衷制(分设于行政系统内部和外部)三种类型。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