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税制改革
我国税收制度是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建立和不断完善的,其发展大体可分为下列六个历史阶段:
(一)1950 年建立新的税收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为解决新老解放区税制不统一的矛盾,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需要,中央人民政府于 1949
年 11 月制定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并于 1950 年 1 月公布实施,建立全国
统一税制。当时建立了农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等 15 个税种。
(二)1953 年首次税制改革。1953 年为适应我国财经状况的好转和经济结构及经营方式的变化,根据“简化税制,保证税收”的精神对税制进行了修正。主要是开征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和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等,修改后的税种为 14 种。
(三)1958 年的税制改革。为适应 1956 年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社会经济结构由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为基本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的新情况, 按照“基本上在原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的原则进行改革。主要是实行工商统一税,建立工商所得税等,经过简化合并,改革后的税种有 11 种。
(四)1973 年的税制“简化”。“十年动乱”期间,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财政税收制度被视为“管、卡、压”的工具并因此以“简化”为主要原则进行了所谓的改革,实际上是对我国现有税收制度的破坏和摧残。其结果虽仍保持有 11 种税种,但国有企业只需交纳工商税一种税,集体企业只需交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并且大大简化了税目和税率,限制了税收的范围和作用。
(五)1979 年以后的税制重建和改革。从 1979 年起,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在不断完善税收制度的同时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1.利改税。把原来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办法改为征税的办法, 分“利税并存”和“以税代利”两步完成;2.陆续开征或恢复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等税种;3.建立了涉外税收制度; 4.建立健全了所得课税制度,改革了流转课税制度和其他税收制度,由 1950 年开始的以商品课税为单一主体税种的税制初步建成以商品课税和所得课税为双主体的复税制等等,截止到 1993 年为止,建成了由 36 个税种组成的税收体系。
(六)1994 年的新税制。国务院决定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实行新税制,是建国以来改革幅度最大的一次,是我国税收制度建设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 1979 年税制改革后的 36 个税种中,关税以海关为收入机关,
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财政机关为收入机关,其余的 32 个税种以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各级税务机关为收入机关,通称为工商税收,新税制的改革是在这一范围内进行的。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与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相联系,调整税制结构、合理划分税种和确定税率;对流转税制、企业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制和其他税种税制进行了较全面的改革;相应进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改革。通过合并、调整、新增、取消后的税种,由原有的 32 种,改变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
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遗产和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土地使用税和屠宰税共 17 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