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司法

行政司法指有关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准司法程序以调解、裁决、仲裁等方式处理法律规定的特定种类的案件及争议的活动。行政司法是国家行政组织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实施的准司法行为,它有如下一些特点:1. 不同于行政执法。二者虽同属于行政主体的活动,但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主要涉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双方关系;适用于一般行政程序。而行政司法是行使行政裁判权的行为;主要涉及裁决者与争议双方的三方关系;适用于近似于法院司法程序的准司法程序。2.不同于法院的普通司法。行政司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法院;没有法院享有的完全的司法权,仅能处理法律规定的特定种类的案件和争议;适用于不完全的司法程序;其裁决通常不像法院那样是最终裁决;各行政司法机构是分散的,不像法院那样是一个统一的司法系统。

行政司法是行政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所处理的案件主要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案件或不服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或行政纠

纷)和行政案件,具有维护和监督行政执行活动、特别是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和作用,有助于提高行政执行的效率,纠正行政执行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偏差,控制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一致性。行政司法一般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或由专门的行政司法机构负责。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法国的行政法院等。行政司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下列四种形式。

  1. 行政调解。指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出面主持促使争议双方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2. 行政复议。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这是一项与行政诉讼相衔接的用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经国务院批准通过,我国《行政复议条例》于 199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 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行政仲裁机构依法对民事争议、经济或劳动争议进行裁决与处理的活动。在我国如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内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及劳动行政机关内设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都属于这种行政仲裁机构。

  4. 行政裁判。指在行政机关内设置行政裁判机构受理和裁决行政争议或特定争议案件的制度。目前我国这类争议库件绝大多数是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尚未建立这种正式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