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分类

各国的税收制度是由不同的税类和税种组成的。税收制度由一个税类或少数税种构成的称为单一税制,如单一的消费税、单一的土地税、单一的财产税等等,税收制度由多种税类的多个税种组成的复杂的税收体系称为复合税制。由于单一税制难以适合复杂的社会财经状况,不能有效地筹集财政收入和起到调节社会经济的杠杆作用,所以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复合税制。

尽管各国的税收制度组成多种多样,但可以从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不同角度对税收作不同分类,这是研究和建设税收制度的重要前提。下面归纳的是一些常见的税收分类方法及其分类。

(一)两类说。即按不同标准,把税收分为两种类型。典型的有下列几种:

  1. 直接税和间接税。这是最古老的一种分类方法,如我国古代的“口赋”、“算赋”、“更赋”等对人课征的税种和“田赋”、“马口钱”、“间架税” 等对物课征的税种都属于最早的直接税,而“关市之赋”、盐税、茶税、渔税和西方国家的市场税、入市税等等则属于最早的间接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曾有过不同的标准,如税源的稳定与否、课征对象、税赋能否转嫁等等。按照现在的划分标准,凡是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属于直接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凡是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即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属于间接税,如商品课税、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等,在人类社会早期,人头税、户税、房屋税、田亩税等直接税是税制的主体,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课税形式的间接税逐步成为税制的主体, 到了现代社会,现代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又取而代之成为主体税种。主体税种的这种变化表现出税收制度的不同发展阶段。

  2. 从量税与从价税。这是按照课税标准进行划分的分类。计税方法按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或体积计算的税种称为从量税,如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其税额随课税对象数量的变化而变化,计算简便,但如果不分等定税或分等过粗,税负水平固定则不尽合理,因而只有少数税种采用这种计价方法。计价方法按课税对象的价格计算的税种称为从价税,如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其税额随课税对象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比较而言, 从价税比从量税更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因而大部分税种都采用从价税的计价方法。

  3. 价内税与价外税。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划分。凡税金构成价格

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顾客购物时不用另付税金。凡税金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称为价外税,顾客购物时按商品价格的比例另付税金。价内税的计税依据称为含税价格,价外税的计税依据称为不含税价格。价外税比价内税更容易转嫁和控制,同时有利于增强消费者的纳税意识。价内税课征的侧重点为厂家或生产者,价外税课征的侧重点是消费者。西方国家的消费税大都采用价外税方式,我国的商品课税以价内税为主,但近年来也开始在部分税种如烧油特别税上试行价外税。

  1. 中央税与地方税。按税种的隶属关系或税收收入的归属权划分。顾名思义,由中央政府开征的或收入划归中央政府的税种是中央税,由地方政府开征或收入划归地方政府的税种是地方税,二者之间的关系与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实行的分级管理体制相联系。有些国家的地方政府拥有税收立法权, 可以自行设立税种和征税;有些国家的税种由中央政府统一设立,但划出一部分税种归地方管理和征收;有些国家设立中央地方共享税,这种分类方法亦可归入三类说,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我国长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体制,绝大部分税收收入和立法权集中于中央。1994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分税制,按照税种统一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设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2. 其他分类方法。依据不同标准,两类说还有其他一些分类方法,如实物税和货币税、一般税和目的税、普通税和特别税、定率税和摊派税(或称配赋税)等等,在此不再一一论述。

(二)三类说。即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将各税种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这是一种可反映税制实际结构的分类方法。西方经济学家常常运用这种方法。商品课税泛指所有以商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类,如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由于其主要对象是消费品或劳务, 而且是在流通过程中征收的,所以通常亦有人称为消费课税或流转课税。其特征是以商品交换并形成销售收入为前提,课征普遍,以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和计征简便。所得课税泛指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类,一般分为企业(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在我国有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等。在西方有些国家中,社会保险税、利得税、收益税等一般也划入此类。其特征是课税公平、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和课税有弹性。财产课税泛指以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力征税对象的税类, 即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征的税,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或动态财产税和静态财产税,如财富税、遗产税、赠与税、动产税、不动产税等。我国由于个人拥有财产的种类较少,只有房产税、车船税、财产与赠与税等少量税种。在自然资源为国家所有的国家中,与财产课税并列的有资源课税, 是对自然资源开发或受益者课征的,如资源税、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很多国家的自然资源为私人拥有,因而这些国家只有财产税而没有资源税。在我国,土地、矿山等自然资源为国家所有,因此资源课税是与财产课税并列的五大类税种之一。财产课税和资源课税的特征是课税较为公平、有利于促进社会节约和资源利用、课税不普遍和弹性较差。

(三)五类说。即按课征对象将各税种分为流转税、增值税、收益税、

财产税和行为税五大类。流转税指按商品或劳务买卖的流转额课征的税类, 进一步可划分产品税(或货物税)和营业税,前者指对特定的产品(或货物) 的销售额课征,后者指对营业行为所发生的营业额征税,而不是销售产品。流转税的特征是税额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只与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有直接依存关系,在税率和流转额不变的情况下,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变化不影响税额。增值税指按商品生产过程的增值额课征的税类,进一步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它是介乎流转税和收益税之间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税收。其特征是不存在重复征收弊病、能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而不受影响、税收较稳定、税额不受流通环节增减的影响。收益税指按纳税人的收益额课征的税类。其特征是税额多少取决于收益的有无和多寡而不是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常常实行累进课征,在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方面具有特殊作用。财产税指按纳税人拥有和支配的财产课征的税类,可进一步划分为财产税、土地税、资源税、资金税等等。其特征是不需要以商品交换为经济前提、可促进资金、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和节约。行为税指按某种特定行为课征的税类,可作进一步划分,如我国的烧油特别税、筵席税、奖金税、印花税、屠宰税、建筑税及某些国家的无子女和少子女税等。其特征是可有目的地调节或限制某种特定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五类说的划分方法,如我国现行税种按征税对象分类,可以分为所得课税、流转课税、资源课税、行为课税、财产课税五大类,其定义、特征和所属税种按照税法均有特定规定。

上述介绍的只是一些最基本的分类方法,实际上,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是由许多不同的税种构成的,对各个税种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解释,而且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税种构成及其法律规定和解释也常常发生变化,如我国 1994 年进行的税制改革,将原有的 32 个税种,通过合并、调整、新增和

取消,改变为 17 种,并相应作了新的规定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