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与基本形式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涵义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就是确定国家和行业(或地域)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权限和职责范围。《产品质量法》第 6 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管理监督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总的说,产品质量管理监督体制,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权限、职责、制度、形式和方法的总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经济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以某种形式和方法监督管理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质量,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对人民群众造成损失。我国《产品质量法》已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作了统一的规定,这个规定体现了统一管理、分工管理、层次管理和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最后还要指出,《产品质量法》对技术监督部门使用了两种不同的表述方法。对国家和省级,将技术监督部门表述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在县级表述为“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这主要是因为:目前 95% 左右的县设有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进行执法监督,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同时实践证明,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执法任务,重点在于县级基层单位,这是执法的第一线,需要有一个部门来抓这项工作,否则会给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县与县之间差别很大,有的县比某些市的经济还要发达,如果对县级机构“一刀切”,在本法不加区别地规定,可能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有些县尚无独立的技术监督部门,而且县级机构尚处在改革之中,所以本法规定,在国家、省级和县级之间的技术监督部门做了不同的表述。

国务院有关部门,即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管理部门, 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本行业内,组织实施国家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质量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行业的质量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本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理所当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又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和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管理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国家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产品质量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并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的质量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这里要说明的是,省级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于全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地位,其主要职能是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而市、县两级的质量监督工作部门,则是属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是组织实施和执法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