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制度
在《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问题的产品必须进行抽查。”其抽查类型又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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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督抽查,即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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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监督抽查,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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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监督抽查,即由技术监督部门选择若干面广、量大、问题较多的产品,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检验方法实行统一抽查活动。
在《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问题的产品必须进行抽查。”其抽查类型又可分为:
国家监督抽查,即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的抽查;
地方监督抽查,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的抽查;
统一监督抽查,即由技术监督部门选择若干面广、量大、问题较多的产品,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检验方法实行统一抽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