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产品质量法》共分六章,包括五十一条条款。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和法律调整范围,明确了产品质量的主体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领土和领海)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遵守此法,国家有关部门利用此法调整其活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和初级农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但建设工程所用的钢筋、砖、瓦等产品仍适用本法规定。本法同时也不调整服务、劳务、非实物产品的质量问题;同样不包括仓储、运输环节,仓储、运输环节由经济合同法调整。总则中还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确定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共七条。主要规定了两项宏观管理制度: 一项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另一项是对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制度。同时还规定了用户、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查询和申诉的权利。

第三章,共十四条。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损害赔偿,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因产品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和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的处理及渠道。

第五章,罚则,共十三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的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规定了军工产品的质量管理由中央军委及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办法,以及本法的正式开始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