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质量监督与产品质量法第一节 质量监督的涵义与性质

一、质量监督的基本概念及主要类别

众所周知,国家为了对行政部门实行监督,设立了监察部;对财务制度实行监督,设立了审计局;对商业市场进行监督,设立了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的经济的监督部门。同样,为了对全国的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进行客观的公正的科学而有权威的监督,设立了独立于其它政府部门之外的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即国家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是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监督就是“以质量为中心, 以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监督。质量监督可以分为企业内部的微观质量监督和企业外部的宏观质量监督。而企业外部的质量监督又可以分为国家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三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由政府部门进行的行政监督。这种监督主要是对质量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对质量工作实行宏观指导,并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的进行宏观监督,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各司其职的有权威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国家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三者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保证和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们当然有其内在的联系, 但在性质、范围及对违法行为的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又有很大的差异。

国家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执法,是国家通过立法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 利用国家的权力和权威来行使的,其监督具有法律的威慑力。因为这种执法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以法律为依据,不受部门、行业利益的局限,也不必征得被监督者的同意,是单方面的,所以这种执法,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它只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不受其它单位的影响和干扰。

行业的质量监督,则与国家监督有所不同,因为它是属于经济生产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其监督职能是对所辖行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进行管理性监督,但不能与国家监督等同,更无权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对所辖行业、企业实行行政处罚,在产品质量问题上, 他们的主要任务或职责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组织制定好本行业或企业的产品升级换代规划、计划,指导企业按国家或市场的需求,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或档次,推动技术进步,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质名牌产品,提高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社会监督则是指一些用户或消费者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协助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做好质量监督工作。保护用户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助用户或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揭露和投诉,进行一般质量争议的仲裁等工作。事实证明,社会监督是整个质量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在上述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国家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体系,各自按不同的性质、不同的层次、不同的范围,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各尽其职, 相辅相成,齐抓共管,促进产品质量稳定地提高,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使我国的经济建设得以健康地发展。

必须指出,除了企业外部的国家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以外,企业内部也应该进行质量监督。企业内部的质量检验部门、质量保证部门就是起

这种监督作用的。内部和外部的质量监督同时并存,才有充分、足够而有效的监督能力。为此,国家标准 GB/6583-92(ISO8402-86)中,对质量监督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这就是“为了确保规定的质量要求,按有关规定,对程序、方法、条件、过程、产品和服务、以及记录、分析状态所进行的连续监视和验证。”由此定义,不难了解质量监督的对象、范围和含义。但是对这个定义还必须有两点补充说明:其一是,为了确保满足合同的要求,质量监督可由顾客或以顾客的名义进行;其二是,监督时可能需要考虑随时间推移而造成变质或降级的因素。由此可见,质量监督包括了很广泛的概念,既有宏观的监督,又有微观的监督;既有企业外部的监督,又有企业内部的监督;既有生产过程的监督,又有销售过程的监督;既有对产品、服务或过程的监督, 也有对质量体系的监督。例如,质量体系的审核等。只有进行这样全面的监督,才能创造一个生产、营销优质产品的客观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