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责任原则

是指由于生产者、销售者的疏忽而造成的质量缺陷,从而导致用户、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可统称为供货者)应承担质量责任。它不受是否有合同的约束,只要以疏忽责任起诉,就可成为侵权行为。这一点在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便得到反映。在《民法通则》中,对民事责任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即对有过错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产品质量法》第 30 条中,也是根据过错原则,确定了供货者按疏忽责任进行赔偿的制度。并进一步规定,当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