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 11 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所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就是要逐步向 JSO/JEC 指南 25 和 38 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的方向发展,主要是指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制度等要符合规定和要求。

  1. 机构应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专职检验机构。机构中的人员应具有较高技术和素质,在业务上要熟悉产品技术标准、抽样检验的理论和方法,懂得一定的工艺知识,熟悉和掌握检测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维修和管理的要求;在思想上要能坚持原则,不讲情面,秉公办事,不伯打击报复,责任心强;在身体上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视力正常,有较强的判断能力。为此,必须组织培训,对其资格和能力进行考核和审查,并根据其能力分配其可以胜任的工作。

  2. 检测仪器和设备应与检验要求相适应,其性能、精密度与准确空应能满足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检验的技术要求,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3. 有良好的实验室内外条件。如光线、照度、粉尘、振动、噪声、温度、湿度、电磁辐射等均应符合规定要求,不得影响检测精度。

  4.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如检测仪器的维护、保养、修理和使用制度; 有工作计划、检查和报告、总结制度;有严密的原始数据、技术资料的档案

保管制度等。

为达到上述四方面的要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实验室,应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按一定程序和要求联合组织审查和认可,以取得正式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