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报验制度

为了打击和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和流通领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法》规定,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为此,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有权根据市场商品的质量情况,对部分商品实行强制性的监督抽查。经检查不合格的商品禁止在本地区销售,实行强制性检查的商品应由供货人或退货人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报验。对申请报验的商品,可采用两种检验方式:一是对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合乎要求,可不对实物进行检查;二是对实物按质量标准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才准予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