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由合同关系来调整。对于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因使用缺陷产品而遭受损失时,不负任何责任关系,这与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宗旨是不符合的。对于有合同关系者,仍可根据《经济合同法》进行调整,但按《产品质量法》28 条规定,尽管用户、消费者与销售者无任何合同关系,如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产品应具备的性能而事先又未作任何说明者,或不符合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三包”,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时,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所以这种交易关系实质上仍视为有合同关系一样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