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建立与实施一、建立《产品质量法》的必要性

我国《产品质量法》是 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会议审议通过的,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71 号主席令公布,

并于 1993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产品质量法》的颁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工作发展到法制管理的轨道。它对于保证和提高我国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产品质量公平的竞争机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斗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品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是主流,不少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并受到欢迎。但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也不少,1985 年以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样品合格率一直在 75%左右徘徊,国内市场商品监督抽查样品合格率比产品抽查样品合格率还低 20 个百分点,大致保持在 55%一60%的水平,不合格品中,有 5%是劣质产品。部分机械产品普遍存在质量不稳,可靠性差,寿命偏低,以及漏油、漏气、漏水等问题。其它如钢材实物质量不高,煤炭质量等级不符,元器件、基础件的稳定性、一致性、可靠性差,长期未能很好解决。产品质量差对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影响极大。

例如,我国曾向某国出口 15 万辆 BM20”自行车,合同金额 500 万美元。货物运到该国港口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买方拒绝提货并终止合同,致使出口公司经济上、信誉上蒙受巨大损失,也影响了国家的声誉。结果,这 15 万辆自行车只能就地摆摊出售,每辆自行车的价格是国外同类车价格的1/24。质量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这是一个典型的实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应该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行为。无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都要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必须从法律上改变过去消费者受到损害后,投诉无门,得不到及时的合理的赔偿或处理的现象。此外,我国以前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质量上“吃大锅饭”的情况相当严重,干好于坏一个样,质量好坏与企业利益无关,与个人利益不挂钩,致使职工质量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因此,迫切要求有一个法律加以约束和激励,明确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使广大消费者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理由,我国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保证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完全是必要的,及时的,同时也是十分迫切的。